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所需资料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书(需预录入);
2、解除监管申请报告;
3、原减免税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发票(复印件);
4、申请解除监管货物补税的税单或退运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页及其他账页(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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