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租赁贸易进口手续办理

租赁贸易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以收取租金为代价,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一种贸易方式。租赁贸易进口货物,仅指与国外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协议)而租进的货物,不包括我国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从国外直接购进后又在国内转租的进口货物,海关对此类购进后又转租的进口货物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海运机械进口清关公司


通过租赁贸易租进的货物,由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应申领进口配额或进口许可证,属于国家实行特定产品、自动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以及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的,应办理有关进口证明和进口登记。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一)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企业免提供);
3.进口报关单、税单;
4.有关货运、商业单证;
5.局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商检证明;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操作程序:
1.从国外租赁进口货物时,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或其他进口管理的,还应提供进口许可证或有关进口证明。
2.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3.海关验放有关货物,将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签印后退交承租人作为今后租赁货物复运出境的依据。

(三)以下情况不适用“租赁贸易”监管方式:
1、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3、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
4、“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四)征税管理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3.留购的租赁货物应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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